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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工作计划

时间:2025-05-24 07:11:28
信托工作计划(全文共10096字)

信托产品面面观

仅仅4年的时间,信托投资,从名声鹊起到热烈追捧再到“身在闺中无人识”。同时,投资者经历了一个从不了解到了解,从不熟悉到熟悉,从不关心到关心的过程。对固定投资信托产品的人来说,不论是和银行储蓄相比还是与同期债券比,信托产品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

撰文 一闻

信托产品与类似产品的区别

信托产品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投资理财品种,它与其他的投资品种如股票、基金、债券相比有何区别。市民在选择信托产品以及购买信托产品前,必须对这些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现代意义的信托更多含有代为财产管理的内涵,即信托公司作为

理财专家,接受市民的委托,代为管理其委托财产,并在信托结束后将财产交付给指定的受益人。目前市面上推出的集合信托产品主要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运用信托的法律关系形成的一种投资理财品种。

基金也是一种信托。与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相比,基金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1、基金只能投资于证券市场,信托产品的投资领域非常宽泛,既可以是证券市场、货币市场、房地产和基础设施,也可以是基金本身。

2、基金是标准化的信托,可以按照单位基金在交易所上市或进行赎回申购;信托产品的认购目前主要通过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的份数、合同的转让和赎回等都受到限制。3、基金的监管方是证监会,而信托公司的监管者是银监会,两者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存在较大差异。

债券和信托的区别在于:1、债券有明确的票面利率,定期按照票面利率支付利息;信托只有预计收益率,到期收益的支付可以是按照预计收益率,也可以在预计收益率上下浮动。2、债券是债务的权证,发债主体以其全部资产作保证;信托是信托财产受益权的体现,以独立的信托财产作保证。3、债券一般都能上市,流动性较强;信托目前的流动性主要体现为投资者之间的转让,流动性存在不足。

在信托产品投资的背后,也反衬了市民对信托知识和信托产品的认知误区。许多市民听说过信托,但不熟悉信托产品的金融过程和信托产品的特性,更不知如何根据信托产品的不同特点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品种。有的市民将目前的信托产品简单地认为是某种债券加以抢购,忽视了产品其他方面的特点,如期限、费率结构、收益稳定性以及流动性等。

实际上,投资远不只是看产品的年收益情况,还必须根据投资者自身的要求,选择相应期限、适当风险度和流动性的产品。甚至在年收益方面,不同信托产品提供的收益特性也不完全相同。因此,投资者需要仔细研究信托产品,在对风险收益有一个基本判断的情况下,做出投资与否的决定

信托产品的投资特点

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中,有确定投资项目的,如上海国投的“磁悬浮”和爱建的“外环隧道”;有仅确定投资方向的,如平安信托的“汽车消费贷款信托”和上海国投的“基金债券组合投资信托”;有专用于股权融资的,如苏州信托的mbo融资信托;有用于融资租赁的,如外经贸信托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信托;有预计收益较为固定的,如上海国投的“磁悬浮”和“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预计收益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如上海国投的“基金债券组合投资信托”;还有预计收益下限封闭、上限打开的,如上海国投推出的“申新理财资金信托计划”和山东国投、英大信托推出的“安心理财外汇信托”。

确定投资项目的信托产品,其特性更接近于企业债券,尽管没有票面利率,也不能上市交易,但稳定的收益是该品种最大的特点。如上海国投推出的期限1年、预计年收益率3.5%的“海港新城资金信托”。

没有具体投资项目、仅确定投资方向的信托产品,如有一定的收益担保措施,其特性接近于稳定收益的实业类基金。如平安信托的“汽车消费贷款信托”和上海国投的“法人股信托”。

还有一类确定投资方向而又无收益担保措施的信托产品,若投资于证券市场则与证券投资基金类似,若投资于其他市场则与该市场的投资基金类似。如上海国投的“基金债券组合投资信托”和“申新理财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的风险随不同项目的资金运用方向、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发行信托产品的公司实力等大相径庭。一般来说,由资本实力较强的公司发行的、以贷款方式运用于市政项目并有相应担保措施的信托产品的风险较小,有的甚至不比发行的企业债券质量差。如上海国投发行的“海港新城资金信托”。而运用于资本市场,或者是股权投融资的信托产品,在没有相应的风险转嫁机制下,单个产品的风险相对较大。

信托产品的认购

从目前国内信托公司推介信托产品的方式来看,投资者可以有三种方式来了解信托投资的信息:

1、与信托公司联系或者浏览信托公司的网站,询问近期信托产品的开发和市场推介情况。

2、从银行方面询问有关信托投资的信息。

3、在一些报纸上读到有关信托投资方面的信息。

投资者一旦确定要认购,须及时与信托公司的客户人员取得联系。在预约成功的情况下、在约定的期限内到信托公司指定地点(一般为信托公司营业所在地)办理缴款签约手续,完成认购过程。

选择怎样的信托产品

投资者选择信托产品进行投资,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未来的预期收入、税收状况、现金流的分配等确定适合自己的信托产品。要选择与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心理相适应的品种,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把握好尺度。对于中老年投资者,未来的收入预期不高,资金增值的目的用于养老和医疗;应该选择以项目为主的预计收益稳定的信托产品,而对那些资本市场运作的、预计收益在一定范围波动的信托产品,即使参与也是小部分。而对中青年投资者,未来工作年限还长,预期收入还将增加,相对抗风险能力较强,则可以相应参加一些资本市场运作的信托产品,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投资者预计未来1年内现金需求比较大的,可以选择投资1年期限的信托产品;而如果这笔资金在未来的若干年内变现需求不大,可以选择投资期限在3~5年的品种,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投资者要全面了解信托计划的设计质量、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向、管理方法和水平、信托的期限、流动性和收益率,以及信托财产的风险性与安全性等,对信托项目所处的地位、行业、领域及赢利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对于相同类型的信托产品,投资者还需要比较发售信托产品的公司情况,选择有信誉和资金实力的信托投资公司发售的信托产品,降低信托投资的风险。

其次,投资者还需要了解信托计划的项目情况、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等信托产品要素,关键在于了解其中的风险因素以及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对这些风险因素的控制手段。

任何投资行为的发生,首先必须立足于控制风险。控制风险的关键在于确认投资者愿意承担怎样的风险以及多大的风险,并从该风险中获得适度的收益。这是最基本的现代投资(15.47,0.01,0.06%)理论之一。信托产品的投资也不例外。市民如果不能遵循上述理论,那么,也许最后不仅不能带来所期望的收 ……此处隐藏5084个字……亦或组织信托领域的行业协会由其行使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权,通过这种方式审查拟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的设立目的,资金投向的安全性、可行性,信托计划的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应急预案,收益分配模式以及面向投资者的集合信托产品说明书和集合信托产品销售合同要式条款等要件。从而在发行环节上保证集合信托产品的金融安全性,消除潜在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

(2)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以及严格合格投资者制度。

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基本知识宣传和投资风险教育宣传力度,使其认清信托产品投资与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在风险级别上的区别。并能有效通过基本金融知识识别预见一些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通过对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严格执行,筛选出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降低属于集合信托产品正常限度内的风险转移为社会风险的可能。

(3)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的营销监管。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强内部自律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经营责任意识。银行在推介代理产品时应当如实向投资者说明集合信托产品与银行产品之间在资金投向、收益来源和风险级别上存在的不同之处。代理销售集合信托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设置集合信托理财专柜,严格与办理普通人民币储蓄等相关业务的柜面相区别,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银行应与投资者签订风险责任告知书,再次强化投资者对该集合信托产品的了解和对风险的认知。

其次,各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集合信托产品销售业务收取手续费率的监管,改革传统的以代理销售数量为收费依据的费率模式,这样,既可防止各银行问因抢占市场份额而出现的恶性竞争,又可以防止银行为争取利润最大化而忽视风险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隐瞒风险信息的不正当营销行为。

(4)加强对委托人的资金和信用监管。

防范上述来自于委托人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预防和落实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就关于受托资产来源不合法或不正当而潜在的风险来说,除了在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资格规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当由中国银监会或相关机构制订有关合格投资者购买集合信托计划份额的具体操作法律法规。根据集合信托计划受托资产主要为资金的特点,可以尝试利用银行资金流转监控系

统由银行出具资金合法来源证明,以加强和规范对委托人交付的受托财产的监管力度。

针对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完全履行信托合同义务的风险,可由信托投资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有关后续受托资产的担保条款。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一种将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相分离的特殊法律构造,委托人在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就将受托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首次交付后要求委托人交付后续受托财产并为可能出现的无法交付风险设置担保条款是理法皆可的。

(5)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在无法改变金融创新内在特质和寻求法律自身完善的前提下,探索和提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加以预防和化解集合信托计划的未知风险也许是一条最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途径。应当重视金融机构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运用,发挥法律部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法律风险的功能。从风险控制制度建设角度来说,要着力建立风险控制与员工利益挂钩机制。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方法并结合以业务实际建立一套风险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如风险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制度等。动态监测责任人所管理资产的风险度。真正做到激励与约束相互制衡,权、责、利相互对称。

第四篇:信托计划购买流程

信托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购买流程:

1.咨询及预约:

如确定购买意向,需先按照 “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预约。

2.缴款:

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资金转入信托公司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专户。汇款时,请在备注或摘要栏里注明:汇款人名称(姓名)、汇款金额及认购产品名称。

注意:汇款账户与项目结束后的回款账户必须和签约的委托人姓名一致。部分信托公司要求所有资金从同一银行账户中转出,如可从不同银行账户打款,必须确保账户名为同一人。

3.签署信托合同:

委托人交款后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一般一式2份或3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已盖章的合同)及相关文本,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信托利益划付账户(银行存折或复印件)。注意:该账户应列明开户支行,该账户在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前不得取消。如果该账户或存折遗失或变更请向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注意:部分信托公司要求以银行转账形式缴款的客户,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息(含户名、账号、开户行)必须与该客户的缴款账户信息完全一致。

(3)身份证明文件(新版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委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委托人授权他人办理,除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以上文件均需要委托人亲笔签字。

4、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约定时间向受益人发放权益确认证书或以其他约定方式进行权益确认。

注意:信托合同签订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可以解除;信托计划成立后不能解除,但可以转让他人,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均须缴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

5、信托计划结束,收益会打入合同签订时写的银行账户,需要注意的是,信托程序期间,该账户勿销户,勿更改姓名,以便资金顺畅的打入。

第五篇:什么是信托计划

什么是信托计划

作者:金投网

1、什么是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一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单的说,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一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无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状态下,能够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明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2、信托计划的特点。

a) 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

b) 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c)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d) 信托收益稳定,且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银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国家信托计划的发行与运作监管严格,有效的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品种,信托计划将成为您投资组合之中中长期、低风险投资品种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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