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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德国笔记》读后感(精选多篇)

时间:2025-05-02 07:11:39
《我的德国笔记》读后感(精选多篇)(全文共14250字)

第一篇:《我的德国笔记》读后感

《我的德国笔记》是张海迪xx年5月应德国巴伐利亚州政府科学研究和艺术部部长戈佩尔先生的邀请,到班贝格做为期一年的访问学者期间写的一部散文集。它真实记录了海迪在班贝格国际艺术家之家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情况。海迪克服了残疾带来的困难,坚持学习德语和欧洲文化,她以女性作家特有的清新、典雅、温润、细腻的笔调,为我们描述了世界文化遗产城市班贝格和其他欧洲城市的风土人情和文化、艺术现状。其中《班贝格美丽的夏天》、《雷格尼茨河的随想》、《千年古堡的美好记忆》等都是很好的游记作品;记事叙人的文章有:《我的德国邻居》、《喜欢中国古诗词的德国老人》、《高尔曼先生的菜汤》、《伊布拉赫监狱的文学讲座》等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还有一些感悟性的文章如《秋天的日记》、《诗意栖居的心灵》、《太阳永远照耀》等,读后使我的心灵受到感动和温暖,也使我的思想受到了深刻的启迪和洗礼。

尤其值得称道是《秋天的日记》,集思想性与艺术性的完美统一,堪称全书之冠,可直接入选小学生或中学生课本,海迪在该文中写道:“当一个人想要成就一项事业,或者想要达到一个崇高的目标时,总会觉得时间很紧迫。埋头在一页一页的读书中,深深被吸引在计算机前飞快打字的时候,钟表的时针悄悄地转了过去,连教堂的钟声也听不见了。从宁静的下午到万籁俱寂的深夜,黎明前的微光从教堂的高塔后面无声无息地显露出来......凌晨时已经困得睁不开眼,决定去睡觉,躺在床上却又忍不住拿起德语课本。要知道,稍一松手,时间就飞走了,我就没有今天了,而只有明天。所以,每一个昨天和今天都是宝贵的。......”只有珍惜时间的人,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总之,该书装帧精美,图文并茂,内容丰富多彩,真是近年来难得一见的精品力作。读过此书,使我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得到了美的享受和心灵上的鼓舞。《我的德国笔记》充分展现了绚丽多彩的欧陆风情和日耳曼民族的智慧与坚韧,令人神往,催人奋进。是啊,世界是丰富多彩的,生活是美好的,让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振奋起精神来,加快建设我们的家园,发扬光大民族的文化,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永远屹立于世界之巅。

第二篇:德国物权法读书笔记

关于德国物权法的读书笔记

在上课的时候涛哥给我们推荐让我们看《德国物权法》,但我拿到这本书的时候我只有一个感觉那就是厚,当我在阅读那本书的时候它给我的感觉就是这本书的文字就像中国的文言文一样,很精辟。这本书的语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不懂一点物权法律知识的人估计很难看懂。虽然我不知道是我们的学者翻译成那样了还是本来就那样,但无可否认这的确是一本很引人的作品。

看这本书让我想起了我国的物权法,我们国家以前其实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法。现在的物权法其实也是继承和移植《德国物权法》的。物权法的继承使我国有了自己真正的关于所有权的一部法律。所谓的移植就是将一国的法律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来。所谓的继承就是将一部法律中优秀、先进的部分加以吸收同化。而我们国家就是在移植的基础上加以继承的。读过德国物权法后我发现德国物权法的精华一样是我们国家物权法的精华。《德国物权法》中关于界树的规定第一款说:“界限上立有树木的,果实平均归属于相邻的人,并且,树木被砍伐的,树木也平归属于相邻的人。”这一段法律条文深刻的阐述了德国物权法的平均主义思想。但也体现出了人人平等、公平的原则。在关于界树的规定第二款说:“相邻人中的任何一人可以请求除去树木。除去树木的费用由相邻人平均负担。但其他相邻人抛弃其对树木的权利的,请求除去树木的相邻人必须单独负担费用:与此情形,在树木和土地分离时,除去树木相邻的人取得单独所有权。树木被用作界标,且根据情况,不能以其他符合目的的界标代替该树木的,除去请求权消灭。”其实在看完第一款的时候,我想起了我国古代一位官员在写自传时谈起他在官堂上审理一对弟兄因其父去世留下七亩地的案子,这对兄弟因为对其父亲留下来的地目的而发生的纠纷,老大的证词是其父亲在去世的时候在口头上答应将这七亩地给老大。老二则拿出了他父亲去世之前留下来的遗嘱说将这七亩地给老二。在当时法律上明文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将财产一分二。但是这样处理出来的结果就是纠纷得到暂时的停止,但是这对兄弟的感情则彻底破裂,也许永远也不会复合。这就显示了法律的不灵活性,这位官员再三考虑后,就将那弟兄俩叫到了公堂上,将这俩个兄弟各打三十大板,然后对这俩兄弟说你们要不要将你们的父亲从坟墓里挖出来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啊?这对兄弟就再三请求希望官员不要那样做好让自己的父亲能安息。这位官员就抓住机会说你们俩撕破脸皮就为了这三亩半地连兄弟之情都忘了,你们还对得住你们的父亲吗?还不如挖出来问问呢!在这时候这两兄弟终于明白了自己的过错,最后这对兄弟相互道歉,互相谦让自己土地,他俩的感情也变得像以前那样好,这样的处理结果可谓完美啊。再回到我们所说的德国物权法关于界树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就单看第一款就可以看出第一款在体现平均原则的同时又显现法律的一些不灵活性。如果与这棵树相邻的人都要这棵树而且谁也不愿意放弃这棵树的一片树叶怎么办?难道也要将这棵树分成均等的几份吗?那样谁也得不到物的充分利用,反而是这棵树不能体现出其所在的真正价值。但是在界树的第二款的补充说明正好也就印证了那位官员的处理一样,可以勘称完美!

再看《德国民法典》第961条关于所有权的蜂群的所有权的丧失“蜂群外迁,且所有人没有迟延地追寻蜂群,或所有人放弃追寻的,蜂群成为无主物。”看这条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德国民法典关于物权法中所规定内容的广泛性、细节性。我看完这条规定后我不得不喟叹世界无奇不有,法律无不规定!一部法律能达到这种细微的地步,我们不得不想象一下这部法律的发达程度达到什么样的境界了。我们说法律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全的特点。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将这一特点缩小至没有的境界。再看962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寻蜂群时,得进入他人的土地。蜂群迁入他人的空蜂箱的,蜂群所有人得以捕捉为目的而打开蜂箱并取出或拔出蜂房。蜂群所有人必须赔偿所发生的损害。”

第三篇: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评于安《德国行政法》

姓名:赵思义

学号:2014010068

2014-1-2

评于安《德国行政法》

我读书前有个习惯,就是必先看目录和序言。初看目录,第一感觉就是和教科书没区别。当深入内容后,理性认识立刻就取代了感性认识,感触还是颇多的。下面是我对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笔记和感悟,也算作读后感吧。

1、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德国形成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追求人格全面康乐的基本权利体系,但基本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一些:

首先,从总的方面看,在德国人之尊严的内涵是指:“每个人都必须一直被作为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对待,每个人的最原初尊严包括认知和实现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尊严至 ……此处隐藏9922个字……姻合同、遗嘱和继承合同等。

形式的目的在于公示公信只体现为(2)中的a。这里的形式强制在某种程度上不是限制当事人的行为自由,而是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在充分相信当事人有能力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对自己意思表示的结果负责的基础上,又通过形式强制保证当事人免受操之过急之害。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很容易以为形式强制是好的,但如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一样,8

9 同上,第460页。这里似乎与我国学者孙宪忠所述的物权行为的形式主义说法不同。《立法理由书》第1卷,第179页以下,即穆格丹(mugdan)编:《德国民法典资料总汇》,1899年/1900年,第1卷,第451页以下。转引自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 , 法律出版社 2014年11月第1版 第461页

10 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第556页

11 拉伦茨在注释中引黑赛美耶尔:《法律行为的法定形式》中的注解释为“要求此类法律关系具有清晰度和公开性的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是任何一项公共利益。”见该书第557页,而梅迪库斯在其书中则举例解释:“如有利于档案管理或审批程序的监控,有利于征收税金。”关于(2)中的两点,我也不

形式强制的比较重要的弊端如下:形式强制对于不熟悉有关业务的人来说,可能成为一个陷阱,并有可能促使当事人滥讼。

形式的目的是多元的,而且形式的目的直接影响着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救。我们在考虑形式的目的,尤其是考虑物权法中形式的目的时着眼点多在于公示公信的原则,而不是对从事行为的当事人保护的角度,与德国有所不同。

3.违反形式强制的结果与探究当事人的意思

德国民法虽然重视形式,一般情况下没有符合形式要求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在对无效行为的补救中则处处体现了探究当事人意思的原则。以下按违反形式强制的后果分类加以分析:

? 无效。如我们所知,这是违反形式强制的一般原则。

? “补正”。义务人嗣后完全履行了其义务,法律允许形式瑕疵事后得到“补正”。

121314德国民法典第313条第2句,第518条第2款和第766条第2句即是。法律规定以上行

为有效的原因就在于法律规定形式的目的在于保护因法律行为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免遭操之过急之害。如果当事人的所为表明形式规定的目的已经达到,法律则不拘泥之前的规定,直接规定欠缺法定形式的行为有效。这里的补正也是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的体现。

? “确认”。《德国民法典》第141条第一款规定“无效法律行为由实施此法律行为的人认许的,应将认许认定为重新实施。” 拉伦茨认为:“只有当当事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是针对以前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和这个法律行为的内容相一致,从而来确认这个行为是否

15有效时,人们才可以使用‘确认’一词。”当事人在这里必须认识到其法律行为的可能无效

性,并有进行确认的意思。可见对“确认”一词的认定也是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意思为标准的。

? 转换。《德国民法典》第139条规定“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具备另一法律行为的要件,而且可以认为,当事人知道此行为无效即愿意另一行为有效的,可以“作为

16另一法律行为”而生效。” 从定义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转换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赋予

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是否进行转换是当事人的自由。同时,拉伦茨在书中还强调转换应“推测当事人的意思”而进行。联邦最高法院也指出,法律行为的转换“不应该导致一个和私法

17自治相违背的当事人的约束,并完全无视当事人特别意思轻响以及当事人特别的想法”。

? 部分无效法律行为

《德国民法典》第139条规定:“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在不能认为无此无效部分仍将实施该行为时,整个法律行为也就无效。”首先,行为需具有一体性,一体无效的法律行为的部分有效,所以,行为还需要具有可分性。但不管是关于一体性的认定,还是可分性的认定,均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因为本条只涉及到对双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的利益的调查和权衡。所以任何客观的通行的标准都该让位于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当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如此权衡标准或特别优惠办法的约定时,法官才必须根据客观的、通行的标准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权衡。这里的意思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了约定,那么就要“根据当事人已经以合12 第313条规定如下:“1因合同而使一方有义务转让或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合同需作成公证书。”2不遵照此种方式订立合同的,在成立不动产转让的合意和登入土地簿册时,合同的全部内容为有效。 13 第518条规定如下:“(1)1为使以赠与方式约定给付的合同有效,需将约定作成公证书,2以赠与方式给予第780条、第781条所称的债务约定或债务承认的,对于约定或承认的表示使用相同规定。(2)方式的欠缺因履行约定的给付而补正。

14 第766条规定如下:“1为使保证合同有效,需要以书面方式给予保证表示,2保证人履行主债务的方式的欠缺得到补正。”

15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630-631页

16 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第646页

理方式对他们的利益进行权衡所作出的规定。

以上的几种形式欠缺时的补救方式的基本制度,我没有多介绍,只是关注两点:违反形式强制的结果并非绝对无效;而关于无效的补救则多考虑的是甚至不厌其烦的考虑当事人的意思。

我们看到,即使在非常强调形式的地方也处处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在法律的适用中,不管是拉伦茨、梅迪库斯还是帝国法院、联邦法院都非常强调要推测当事人的意思。这与我们通常的看法是有区别的。

在读《德国民法通论》时,经常感觉我们对德国民法只是了解了一个大概,而不是非常通透的了解整个制度和每一个细小的环节。我们对德国民法的借鉴也存在断章取义的地方,比如关于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所有权保留在理论解释上的协调问题登。代理行为中的授权行为与委任契约的区分与债权性为与物权行为不区分的整个法典的指导思想的协调问题。我们以为非常有道理的地方也许仍然是我们一知半解的地方,我们以为德国人很迂腐也许恰是我们的不了解导致的。

从读《德国民法通论》可以感觉到,《德国民法典》的确是一部令人惊叹的杰作,它不但有深厚的法哲学基础,新颖的体系,而且各个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也非常好。其之后有那么多追随者也理所当然。我们的《民法典》应该制定成怎样,能否以及如何这样制定,如果如学者所梦想的制定一部21世纪的范式民法典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

总之,《德国民法通论》是一部非常耐读的经典之作。其思想是深刻的,文字于平和中有一种简洁精到之美。读了之后,才感到自己从前很多对民法的认识是机械、呆板、刻意的,自己对体系的认识是僵死的,对内容的理解也是苍白的。当然,也知道自己知道的太少,学的太少。这本书还需要以后反复的阅读,揣摩,思考——只有这样方能逐渐的接近作者思想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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